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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12-09-12

1. 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二項:「第三款集會處所,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。」因此若係申請於道路範圍內集會,應先申請「處所之同意文件」,即本項使用道路集會申請。

2. 本項申請書僅供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申請需求使用。

3. 請申請人下載附件之使用道路集會申請書、切結書,並依格式填寫、繪製範圍圖、黏貼身分證明文件等,1式1份送至本府總收文室。辦理時間約需3~5個工作天不等。

4. 本府將於收件依審核原則辦理。審核原則如下:

  (1)對同一路段同時間的不同申請案,以遞件時間排列優先順序,較晚申請者不予同意申請。

  (2)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時間,僅能申請一處道路(處所),不得申請複數道路(處所)。

5. 經申請同意後,請申請人確實依規定維護道路之完整性,並依程序向本縣集會遊行主管機關辦理後續集會遊行許可申請事宜,許可後方得使用道路。